2010年5月9日 星期日

我曾被「ㄎㄟ」了十幾年 -- 飛利浦職涯秘辛 之二

任何一家公司的管理規章, 最好是在成立之初就先制定出來, 以便在營運上立刻就可以應用, 否則, 肯定會出現「因人而異」、「因陋就簡」、「因人設事」等問題.


 


記得我剛到飛利浦中壢廠(Philips Video Product, PVP)報到時, 除了先要把工業區內及附近外商的各種管理規章弄清楚外, 還曾分別到竹北廠及高雄廠的人事部門去「拜碼頭」,因為竹北廠已經成立五年, 高雄廠已經成立了十年, 新成立的中壢廠, 當然要「蕭規曹隨」而不能「特立獨行」.


 


經過了一段時間的收集資料、分析現況、草擬規章、與廠內「主管會議」的多次討論後, 公司的「人力資源管理手冊」終於完成「廠內核准」及「廠外報備」的實施程序.


實施不到半年, 就先後接到「友廠」人資主管、我的「頂頭上司」、以及台北總公司「技術副總裁」等的不斷「關切」、「質詢」、甚至「責難」, 而這些關切、質詢、與則難, 幾乎持續了十多年之久, 直到我退休離開前後為止. 這些心酸, 不但廠內中下層主管們毫不知情, 幾乎有不少三五年後到職的一級主管也「渾然不知」, 甚至還會因「時過境遷」, 認為需要「更上層樓」.


 


至今為止, 當時我受到、關切、質詢、及責難的「關鍵」有兩點:


第一點, 就是「工作時間」上的困擾. 1976年台灣飛利浦各廠的工作時間是這樣的:


   高雄廠: 每天工作八小時; 每週工作六天, 每周共48小時.


   竹北廠: 每天工作八小時, 每週工作五天半, 每周共44小時


   中壢廠: 每天工作九小時半, 每週工作五天, 每周共47.5小時.


 


問題就出在了「工作五天」而跟其他各廠的工作「天數」不同. 事後我才知道, 這種關切首先來自竹高兩廠的「工會」.他們的理由是: 同樣是飛利浦公司, 為甚麼剛開廠的「小老弟」偏偏比我們都「吃香」,每星期只工作五天? 甚至周六上班還算「加班」? 而不了解「漫長五天」中的「47.5小時」.


 


第二點, 就是每逢春節假期, 中壢廠幾乎都會「連續休假十至十二天」而竹高兩廠則都是五至七天. 這個問題, 也因為同是飛利浦的「小老弟」沒有「蕭規曹隨」所引起的「忿忿不平」.


 


如果你不是擔任「人力資源主管」, 也許無法了解「個中玄奧」; 既使你是人資主管但卻不是一級主管, 也可能無法完全能找到「各個頂頭上司」對我關切、質詢、與責難的「端倪」, 更不用說生產線上的中階主管與基層員工了.


 


看到這裡, 你是否猜出了我曾被「ㄎㄟ」了十幾年的原因? (如果你不看下面的答案, 能否猜出它的真相?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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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實是這樣的:


第一: 工作時間方面: 經過調查分析的結果顯示, 當時中壢工業區內外商投資的RCA, ARVIN, DU PONT, ZENIZ, TIMEX, 都是每週工作4044小時, 只有RCA每週工作時數最多47.5. 中壢廠向總公司提出建議的47.5小時, 既接近竹高兩廠, 又能跟RCA相似; 嚴格的說, 這樣的工作時數對新公司的「進入」已經不具競爭力了. 尤其, 員工每天在工廠內工作9.5小時, 而且還不以加班計算, 周六上班才以加班計算.


 


第二, 春節休假方面: 這也都是中壢廠內部主管會議「一刀兩刃」的前瞻性決策」, 因為休假的十至十二天」, 有時除了包括了兩個周六周日共四天外, 再加上春節三天假期, 總共也不過七天, 但是如果除夕剛好是在周三, 則周四與周五便以集體年假」計算. 這樣, 從周三算起到下下星期一才開始上班; 有時, 為顧及中南部的遠道員工, 甚至還從周二開始上班. 因此總共會有十一天或十二天的長假.


 


採取這種措施, 因為是刀的另一個有危險性的「利刃」, 所以人資部門必須要做三件重要的事:


第一件事, 就是關於「集體年假」方面先要在「主管會議」中的溝通. 所謂「年假」必須要按照「勞動基準法」服務滿一年才能有七天年假. 然而很多新進員工的年資還不到一年, 對他們而言等於是「預借年假,要到服務滿一年時在年假卡上扣除. 另外, 也有些資深員工, 不願意把年假被公司「強迫安排」. 這一點必須先樣讓各級主管了解, 甚至要在廠長主持的「主管會議」中通過.


 


第二件事, 就是要向「產業工會」溝通, 並且徵詢他們的同意.


 


第三件事, 也要把「過程」與合理合法性」找機會跟「主管機關」口頭報備; 萬一有員工向縣政府提出抱怨,他們就可以做適當的解釋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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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時數及十多天年假這個兩件事,  1976年一直延用到1991左右. 當時不僅在飛利浦集團內算是創舉, 在國內企業界也可以說是「鳳毛麟角.


 


至於遭遇「人資同好」的責難方面, 他們除了要把工會因對事實的「不了解」而產生的「不滿」毫不保留的「傳達」之餘, 當然也想為該廠「爭取權益」.


 


關於台北總公司董事層次「技術副總裁」的「質詢」, 則因為「副總裁」及每廠廠長的兩三年「定期輪調」而換人做, 看到舊案中三個廠的「不一致」就會「約見」, 直到聽完原委才放人.


 


人資頂頭上司的「責難」理由, 就請您猜猜看吧!


 


無論你是中壢廠的老同事、或是飛利浦它廠的員工、還是國內外的企業主管或人資主管, 你認為這算不算是「秘辛」呢?